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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0 21:58:15 股吧网页版
容百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1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22026004 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1 号)。公司于 2026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白厚善,男,1964 年 9 月出生,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

俞济芸,男,1985 年 7 月出生,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住所:北京市通州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容百科技重大合同公告误导性陈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 亿元合同
总金额是公告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
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
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际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百科技、白厚善、俞济芸及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更正信息的故意,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跟风炒作的动机。

第二,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均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并辅以风险提示,未对重要事实不予披露,在整体上已尽可能予以客观陈述、充分披露风险。

一是公告披露总销售金额是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告中使用的‘超’字本身即表达案涉公告披露的金额系预测性的范围。该预计总销售金额具有充分的合同及事实依据,并经交易对方确认,具有合理性,行业权威机构的独立测算结果亦予佐证,且公告‘相关风险提示’部分已经对该测算结果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二是采购量‘预计 305 万吨’源于合同记载的预测需求量合计数。‘70%’的最低采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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