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4 号
────────────────────────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容百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005;
白厚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俞济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6 年 1 月 9 日,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者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容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
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1200 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
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合作协议》将
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合作协议》具备商业背景和完整的决策链,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主观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故意。
二是案涉公告的相关描述具有事实及合同基础。相关数据测算上具有合理性,“预计”“超”等表述已表明为预测数值,且已进行风险提示。未披露 70%的最低采购量,系保护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案涉公告引用“至 2031 年”符合双方合作的实际商业惯例,综合竞争力条款系一般性格式条款,且通过问询函回复公告进行补充说明,与案涉公告构成完整披露整体。
三是案涉公告未对投资者及市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案涉公告发布后,公司主动通过召开投资人交流会、申请停牌、回复问询等方式进行澄清,未产生误导性后果。
四是案涉公告发布前,白厚善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实际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案涉公告主要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团队起草、编制。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合作协议》内容,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构成误导性陈述,上述违规事实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违规事项负责,有关责任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公告予以审慎核查确保披露完整、准确,应当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超 1200 亿元”系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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