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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39:20 股吧网页版
杭可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日起算。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 2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股价、发布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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