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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39:21 股吧网页版
杭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 监督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浙江杭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3人)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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