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 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 害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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