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5、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7、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
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标准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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