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变更、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 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或邀请选聘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公司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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