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的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 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 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
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占用。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
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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