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
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方式、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
(1)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 式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
(2)董事会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4)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5)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6)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六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
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会提交专项说明。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 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 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上交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 放弃表决权,即: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 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 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2)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由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四)为本条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的,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本条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组织的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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