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规定,结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 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可 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第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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