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3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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