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
投资者对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第三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制度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
(三)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事项;
(四)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等重 大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八)发行证券;
(九)主动终止上市或以自愿解散方式终止上市;
(十)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或决定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一)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
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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