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定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晓纯律师、毛一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 15 点 00 分在上海虹桥迎宾馆(虹桥路 1591 号)2 号楼 4 楼畅景阁
召开,由董事长杨崇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经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认证的 H 股股东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信息,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50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1,152,66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下同)的 41.42%,其中:
(1)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69,916,295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4%;
(2)H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1,236,366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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