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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6:21:00 股吧网页版
福光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
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
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公司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六)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付诸实施;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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