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财务部按审批后的结果统一操作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的理财、信托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由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且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
资标的的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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