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9:01:19 股吧网页版
新光光电: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遵照执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法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法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法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审计法务部的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法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法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