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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0:17:41 股吧网页版
新光光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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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655 号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655 号
致: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光光电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新光光电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新光光电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新光光电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新光光电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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