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众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4.6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具体如下:
2025 年 9 月,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受让淮安
淮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仁德、南京星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标的公司 转让价格
受让方 转让方 注册资本(万 (万元)
元)
淮安淮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6.8129 3,127.3030
嘉兴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8.0823 4,947.4800
中微半导体 杭州寓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4470 2,382.1193
(上海)有限
公司 吴仁德 402.6182 8,029.3736
南京星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8.1389 4,948.6087
宁波领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143 100.0000
合计 1,180.1136 23,534.8846
前次受让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同一标的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前次受让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内的相关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艾 华 姚 爽 王诗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