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受理、初审、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 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严禁对参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严禁对控股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基于公司经营需要,确需对控股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价值的 120%。公司不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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