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无控股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预防、发现并制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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