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得存在: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5.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6.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的;
(六) 符合《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 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八)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 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十) 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 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二)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三) 在同一科创板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十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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