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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心脉医疗: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内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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