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十三) 公司以及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并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表决。
第六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股东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股东会,由股东会依据本制度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发生前款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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