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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58:42 股吧网页版
绿的谐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附
件一),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
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
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
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
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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