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 录...... 1
声明事项...... 3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五、结论意见......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50095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乐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中国法律事宜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本所根据发行人的最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财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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