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是指以会计年度为单位,根
据董事和高级管理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
薪酬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履职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管理遵循
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与公平相兼顾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
风险与贡献、利益相对等。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任权力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公司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
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到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坚持先进合理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公司所处行业发展
周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发展后劲等,核定公司年度
考核指标。
(四)坚持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公司提高
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増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公司若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
类津贴、补贴等。
第九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规划;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第十条 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
第十一条 在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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