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
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
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管理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
司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获
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
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
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进行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理有权决定满足下列标准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市值
的 10%;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未达
到公司市值的 10%;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者金额未达到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或者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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