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一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10,177,000 元(人民币,下同)并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款逾期违约金为 669,309.60 元,欠付货款违约金7,594,090.60 元);合同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3,4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00,280 元;律师费 8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97,400 元。合计
243,538,080.2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埃克森”)先后签署了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公司如约供货,但绵阳埃克森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公司给认为其设立时的两位股东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发投”)、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新能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绵阳埃克森、绵阳发投及埃克森新能源为被告,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苏05 民初 827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骏升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7MYTCU6Q
被告: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担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东路 6 号 9 栋 3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32NK79T
被告: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 9672 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 栋 4 号楼 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3LF1X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绵阳 1 线 3Gwh 生产线”《设
备采购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10,177,000 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款逾期违约金为 669,309.60 元,欠付货款违约金分别以
5,675,825.06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算、以 64,652,437.34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算、以 28,619,619.84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以
28,294,683.68元为本金自2025年4月1日起算、以82,934,434.08元为本金自2025
年 6 月 14 日起算,利率均按日 0.3%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金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为 7,594,090.60 元);
2、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中试线(46180)”《设备采购
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 23,4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 10,4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以 13,000,000 元为本金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
算,利率均按日 0.3‰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金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为 800,280 元);
3、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支付原告瀚川智能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800,000元;
4、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赔偿原告瀚川智能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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