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存续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基金、债券、理财产品、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权或股份 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投资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事项。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评审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还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还需进行信息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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