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现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现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解聘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的,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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