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
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
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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