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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9:25:41 股吧网页版
瀚川智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货款 2,7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23.267946 万元;保全担
保费 5.274 万元、律师费 1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新动力”)起诉公司及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埃克森”)《应诉通知书》【(2025)粤 0402 民初 31397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科智路 88 号厂房 A 区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2380062L

被告一: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骏升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7MYTCU6Q

被告二: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绵阳埃克森、瀚川智能立即向泰坦新动力支付货款 2,7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 123.267946 万元);

2、判令绵阳埃克森、瀚川智能承担泰坦新动力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保全担保费 5.274 万元、律师费 15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绵阳埃克森、瀚川智能承担。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1 月 6 日,泰坦新动力与瀚川智能、绵阳埃克森签订《设备采购合
同》,瀚川智能向泰坦新动力采购 1 套化成分容系统,合同总价 7,800 万元。
合同签订后,泰坦新动力履行了交付、验收等义务。但瀚川智能、绵阳埃克森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瀚川智能、绵阳埃克森至今仍欠泰坦新动力货款 2,780万元。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与绵阳埃克森、泰坦新动力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后,三方共同签署《货款支付三方协议》约定:三方同意,采购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支付货款(截至协议签订之时,剩余未支付货款 3,120 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绵阳埃克森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支付给泰坦新动力,但发票仍应按规定时间开具给瀚川智能,因前述货款支付引发的全部争议及其责任由绵阳埃克森和泰坦新动力双方自行处理,与瀚川智能无关,泰坦新动力无权要求瀚川智能
支付。

2、另外,公司以绵阳埃克森及其两位股东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发投”)、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新能源”)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调解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绵阳埃克森以三方协议抵扣应付款项,但若有任何一家已经签订三方协议的上游设备供应商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瀚川智能主张权利,该案件所涉的三方协议抵扣无效,绵阳埃克森应于瀚川智能收到该案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抵扣金额以现金方式向瀚川智能支付,而且瀚川智能有权拒绝绵
阳埃克森再要求以三方协议抵扣应付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目前绵阳埃克森正常履行调解协议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绵阳埃克森已按时履行支付货款金额 600 万元及调解协议项下案件保全费、律师费等共 1,132,145 元,总计支付 7,132,145 元。剩余货款金额为202,212,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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