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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8:37:10 股吧网页版
瀚川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0 号)、《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1号)、《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章敏、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0 号)主要内容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陈雄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雄斌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没有商业实质的采购款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蔡昌蔚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 2,998.80
万元、992.53 万元;陈雄斌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分别占用公司资金 800 万元、
1,695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2022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 8 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蔡昌蔚、陈雄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高度重视,对上述违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更正、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执行。”
二、关于《关于对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1 号)主要内容

“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前期对部分客户收入确认不当,部分收入确认对应的产品未实际发货或不满足终验收条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导致公司 2022 年度三季报、2022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存货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充换电项目在生产领料时,部分项目之间存在串领料的情况,生产领料混乱,造成公司部分换电站产品存货成本核算存在错误,导致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时任财务总监何忠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不准确。一是公司 2024 年度对部分账面金额需要合并抵销的存货,直接按照单体报表存货账面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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