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提质增效
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评估报告暨 2026 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
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
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188 号安恒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8)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总
股本为 101,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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