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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