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6-044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检察院提出抗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
公司为再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口罩设备款 20,311,900 元及利息,货款 6,900,000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1 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因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智能”)。
2021 年 7 月 22 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粤 0112 民
初 16307 号]: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 20,311,900 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拜费尔和国机智能均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粤01民终2575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 20,311,900 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
2022 年 8 月 8 日,拜费尔收到国机智能按照判决结果返还的口罩设备款
20,311,900.00 元及利息 1,667,889.10 元,合计 21,979,789.10 元。本次诉讼案件判
决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2023 年 2 月,国机智能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向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 年 5 月 2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
裁定[(2023)粤民申 367 号]:驳回国机智能的再审申请。2025 年 11 月 28 日,国
机智能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5 年 12 月 12 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理了国机智能的抗诉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8 月 11 日、2022 年 7 月 30 日、2022 年 8 月 10 日、2023 年
2 月 24 日、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1);《洁特生物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2025 年年度报告》。
?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粤检民监(2026)67 号],关于国机智能买卖合同纠纷广州提抗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粤检民监(2026)67 号]。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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