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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5:36:01 股吧网页版
洁特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4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拜费尔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 涉案的金额:11,256,957.82 元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对上海的优的预付款项全额计提坏
账准备以及对库存的上海的优 PTFE 纳米薄膜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本次诉讼事项虽
已终审判决,但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与上海的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的优”)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和 2020 年 9 月 18 日签订了生产口
罩所需的原材料 PTFE 纳米薄膜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拜费尔就《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纠纷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法院”)起诉上海的优、刘客平、李优红,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 18,441,691.80 元以及违约金 1,386,000.00 元。

2024 年 8 月,黄埔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被告上海的优向拜费尔退还款项 18,441,691.80 元及支付违约金 922,084.59 元,被告刘客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上海的优不服黄埔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2024-063)。
二、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 民终 28007 号,上海的优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黄埔法院作出的(2023)粤 0112 民初 1792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黄埔法院作出的(2023)粤 0112 民初 17920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
四项;

3、变更黄埔法院作出的(2023)粤 0112 民初 1792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上诉人上海的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拜费尔退还款项 11,256,957.82 元;

4、原审被告刘客平对上诉人上海的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被上诉人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0,766.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45,766.15 元,由被
上诉人拜费尔负担 63,101.57 元,由上诉人上海的优、原审被告刘客平负担82,664.5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982.66 元,由被上诉人拜费尔负担 57,857.41元,由上诉人上海的优、原审被告刘客平负担 80,125.2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上海的优的预付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对库存的上海的优 PTFE 纳米薄膜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本次诉讼事项虽已终审判决,但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涉案金额 11,256,957.82 元仍存在部分甚至全部未能收回的风险,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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