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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6:42:03 股吧网页版
洁特生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6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行为,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守忠实勤勉义务,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全体(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固定数额,不参与绩效浮动体系;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差旅、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不得变相发放薪酬或津贴。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确定薪酬,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报酬外,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贡献紧密挂钩,确保收益与风险平衡。

2、坚持公平性与透明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薪酬方案、考核结果及支付情况需依法依规披露,接受监督。

损失的,依法承担薪酬被追索扣回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职责

股东会是公司薪酬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的年度薪酬总额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确定

第七条 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三部分构成:月度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2、绩效薪酬(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关键绩效指标(KPI)完成情况直接挂钩。

3、中长期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旨在绑定长期利益。

第八条 绩效薪酬占比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需体现高弹性。绩效薪酬(浮动部分)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不含中长期激励)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50%。

第九条 业绩联动机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设计薪酬方案时,需确保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1、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

2、如因特殊原因(如强周期性行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等)需要维持薪酬水平不降的,需在年度薪酬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合理性及对比依据。

3、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条 支付程序

1、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绩效薪酬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薪酬索回”)

公司建立法定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追回相关董事、高管已获得的绩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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