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512 第 0274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512 第 0274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陈继锋提交的《关于向北京沃尔德
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增加《关于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作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后,同意将陈继锋的前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与原《会议通知》合称为“《会议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陈继锋提议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嘉兴市秀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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