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二五年五月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
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星环信息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借款)给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
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公司;
(二)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资金;
(六)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
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七)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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