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
金风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环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
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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