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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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环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88 号 B 栋 11 楼大会议室召
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
区的法律)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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