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创造的价值效益及相应管理权限相匹配。
(三)绩效导向原则,董事和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紧密挂钩,如公司利润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研发投入率等关键绩效指标。
(四)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六)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岗位职务或担任其他具体工作的,领取对应的报酬,不在公司兼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薪酬应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且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非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查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草案,明确薪酬构成、确定依据及考核方式。
董事的薪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薪酬标准)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高管薪酬方案涉及需经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安排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讨论或决定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所有经批准的薪酬方案应按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未来经营发展需求;
(四)公司经营业绩与市值增长情况:薪酬调整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市值平均增长率等趋势保持一致,实现业绩增长与薪酬水平相适配。
(五)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六)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