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按照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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