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现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
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事项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或公司的说明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02,607 股。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拟以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0 元(含税)。截至申请日,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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