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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忠实、高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规定。

第五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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