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作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无偿为其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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