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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42:42 股吧网页版
中科通达: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后可连聘连任。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离任审查。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审阅公司经营层工作汇报,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方案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拟订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决定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内部管理机构(包含分公司)的设置及调整;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等有关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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