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与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第六条、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
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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