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报送、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债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式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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